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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RWA项目如何利用大陆资产:合规性、适用性与限制解析
大陆资产在香港发行RWA:限制与可行性分析
近期,业内人士持续收到大量关于RWA项目的咨询,涉及的底层资产种类繁多,包括农产品、房地产、贵金属,甚至一些纯概念性项目。考虑到我国现行监管政策,除了通过香港监管沙盒严格审查并合规发行的RWA项目外,其他类型的RWA项目都存在较高风险,尤其是面向中国大陆居民发行的项目。
本文旨在阐明哪些大陆资产可在香港沙盒中使用,哪些不可以,以帮助相关从业者更高效地开展业务。
大陆资产做RWA的基本认知与判断标准
首先需要明确,位于中国大陆并主要面向大陆居民运营的资产是可以做RWA的,这点已有先例证明。然而,这些资产在香港沙盒发行RWA确实存在一些限制。根据实践经验,以下三类资产不适合做RWA:
大陆资产在香港发行RWA的"双重合规原则"
由于资产在大陆,但代币化后的资产在香港发售和运营,整个融资链条横跨两地,因此需要同时符合大陆和香港的合规要求。
香港规范方面
香港主要负责资产的代币化和金融化运营,因此需重点关注金融监管相关法规对底层资产的要求,如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、《银行业条例》等。
虽然香港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RWA发行和监管规范,仍处于探索阶段,但把握香港对金融资产的一贯监管原则,并参照类似金融产品的发行规则,可以大大提高项目成功率。
香港对金融资产采取"实质性监管原则",即根据资产的实质而非外观来判断合规性。具体规范则依据RWA对应的实物资产所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判断。
大陆规范方面
对于底层资产在大陆的情况,需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合法性和运营方式的合法性。
资产合法性方面,可以将物分为流通物、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。适合用于RWA的应当是"流通物"或经许可的"限制流通物"。
运营方式合法性方面,由于香港对RWA项目底层资产有现金流要求,因此底层资产的运营也需符合中国法律规定,远离红线并取得必要的行政许可。
当前不宜在香港发行的资产
虽然某些资产可能符合"双重合规原则",但在当前阶段可能不适合在香港发行。原因包括:
不适合做RWA的具体大陆资产类型
珠宝文玩类
珠宝文玩类RWA项目咨询量较大,但也最难给出明确法律意见。总体而言,目前不建议将珠宝文玩作为RWA的底层资产。以下情况可直接否决:
知识产权类
虽然目前在香港RWA项目中尚未看到成功案例,但知识产权并非不可探索的底层资产。如果某项智力成果确实具有较大商业价值,在监管规范明确后可以尝试。
农业及农产品
对于农业及农产品RWA项目,如果符合科技伦理审查标准,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科研价值,且有良好的商业前景,在监管规范明确后也可以尝试。
纯概念型
需要明确的是,RWA不等同于众筹。对于纯概念型项目,通常会给出否决意见。
结语
值得一提的是,对于既不在大陆也不在香港的底层资产,是否可以在香港做RWA?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资产必须在特定地方才能申请香港RWA。从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来看,资产所在地不应成为障碍,关键在于资产是否真实、可信、合规且具有投资价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