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⏰ 活動時間:2025年7月20日 17
香港RWA項目如何利用大陸資產:合規性、適用性與限制解析
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:限制與可行性分析
近期,業內人士持續收到大量關於RWA項目的諮詢,涉及的底層資產種類繁多,包括農產品、房地產、貴金屬,甚至一些純概念性項目。考慮到我國現行監管政策,除了通過香港監管沙盒嚴格審查並合規發行的RWA項目外,其他類型的RWA項目都存在較高風險,尤其是面向中國大陸居民發行的項目。
本文旨在闡明哪些大陸資產可在香港沙盒中使用,哪些不可以,以幫助相關從業者更高效地開展業務。
大陸資產做RWA的基本認知與判斷標準
首先需要明確,位於中國大陸並主要面向大陸居民運營的資產是可以做RWA的,這點已有先例證明。然而,這些資產在香港沙盒發行RWA確實存在一些限制。根據實踐經驗,以下三類資產不適合做RWA:
大陸資產在香港發行RWA的"雙重合規原則"
由於資產在大陸,但代幣化後的資產在香港發售和運營,整個融資鏈條橫跨兩地,因此需要同時符合大陸和香港的合規要求。
香港規範方面
香港主要負責資產的代幣化和金融化運營,因此需重點關注金融監管相關法規對底層資產的要求,如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、《銀行業條例》等。
雖然香港目前尚未出臺明確的RWA發行和監管規範,仍處於探索階段,但把握香港對金融資產的一貫監管原則,並參照類似金融產品的發行規則,可以大大提高項目成功率。
香港對金融資產採取"實質性監管原則",即根據資產的實質而非外觀來判斷合規性。具體規範則依據RWA對應的實物資產所適用的監管規則進行判斷。
大陸規範方面
對於底層資產在大陸的情況,需要關注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和運營方式的合法性。
資產合法性方面,可以將物分爲流通物、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。適合用於RWA的應當是"流通物"或經許可的"限制流通物"。
運營方式合法性方面,由於香港對RWA項目底層資產有現金流要求,因此底層資產的運營也需符合中國法律規定,遠離紅線並取得必要的行政許可。
當前不宜在香港發行的資產
雖然某些資產可能符合"雙重合規原則",但在當前階段可能不適合在香港發行。原因包括:
不適合做RWA的具體大陸資產類型
珠寶文玩類
珠寶文玩類RWA項目諮詢量較大,但也最難給出明確法律意見。總體而言,目前不建議將珠寶文玩作爲RWA的底層資產。以下情況可直接否決:
知識產權類
雖然目前在香港RWA項目中尚未看到成功案例,但知識產權並非不可探索的底層資產。如果某項智力成果確實具有較大商業價值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可以嘗試。
農業及農產品
對於農業及農產品RWA項目,如果符合科技倫理審查標準,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和科研價值,且有良好的商業前景,在監管規範明確後也可以嘗試。
純概念型
需要明確的是,RWA不等同於眾籌。對於純概念型項目,通常會給出否決意見。
結語
值得一提的是,對於既不在大陸也不在香港的底層資產,是否可以在香港做RWA?目前並沒有明確規定資產必須在特定地方才能申請香港RWA。從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的定位來看,資產所在地不應成爲障礙,關鍵在於資產是否真實、可信、合規且具有投資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