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穩定幣牌照申請,香港金管局發布多份指引、說明


7月29日,香港金融管理局就2025年8月1日起實施的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發布了《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監管指引》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(持牌穩定幣發行人適用)》及相關諮詢總結,以及與發牌制度及申請程序相關的《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摘要說明》《原有穩定幣發行人過渡條文摘要說明》等文件。
香港金管局鼓勵有意申請牌照的機構於2025年8月31日或之前通過郵件聯繫金管局,使其可傳達監管期望並適當提供反饋。發牌將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過程,如個別機構認爲已準備充分並希望盡早獲得考慮,應於2025年9月30日或之前提交申請。
根據《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摘要說明》,牌照申請程序分爲多個程序。
首先是初步諮詢香港金融管理專員。
任何機構有意申請牌照以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,應向香港金管局牌照組表達意向。此舉有助於進行初步、非正式的討論,讓牌照組能更深入了解其背景及業務模式,以及確保其充分了解發牌程序及金融管理專員對最低準則的要求。
其次是諮詢總部公司所在地的監管機構。
如果申請人的總部公司也從事數字資產相關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,而有關業務在其註冊成立地受監管,金融管理專員可聯絡總部公司所在地的有關監管機構,並考慮當地監管機構的意見。因此,有意申請牌照的機構在向金融管理專員遞交申請前,應與其總部公司聯繫並諮詢所在地的有關監管機構。舉個例子,如果總部位於內地的科技公司在香港申請穩定幣牌照,也需事前與內地監管機構溝通。
第三是填寫及遞交申請。
在前兩項溝通事宜後,有關機構仍決定申請牌照還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交必要的文件,有關牌照、控權人、行政總裁、穩定幣經理和董事等申請表格都可向牌照組索取。
第四是處理申請。
金融管理專員致力於按照規則盡快處理牌照申請,在此過程中申請人仍可決定撤回申請。所有牌照申請均會由穩定幣顧問委員會審閱,該委員會由金管局的高層人員組成,並由其中一位高級行政人員擔任主席。就《穩定幣條例》下的牌照事宜,穩定幣顧問委員會向金融管理專員作出建議。
第五是通過/拒絕申請。
申請人如獲發牌照,金融管理專員將通知申請人,並在有關通知內指明牌照編號及該牌照生效的日期等內容。申請人持牌後,獲授權進行有關申請所涉及的穩定幣活動。
申請人如未獲發牌照,金融管理專員須向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,說明拒絕批給牌照的決定及理由。
此外,《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摘要說明》還包含穩定幣持牌人需持續履行的義務、對持牌人的監管措施、撤銷和暫時吊銷牌照等內容。
比如根據《穩定幣條例》第28條,金融管理專員可根據機構無力償債或清盤、持牌人未提供真實且重要的申請資料、已停止牌照下的相關業務活動、未繳納牌照費用、未繳納行政罰款、機構自願注銷等等原因,注銷申請機構已獲發的穩定幣牌照。根據實際情況,金融管理專員也可暫時吊銷穩定幣牌照一段時間,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。
最後,香港金管局還提醒市場參與者及機構,根據《穩定幣條例》,虛假聲稱自己爲持牌人或申請人均屬於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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